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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国际公约、条约;制定本市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规划、海洋开发与渔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与有关部门合作组织编制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组织实施对海洋的综合管理;依法监督有关涉海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依法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参与联审并监管海洋、海岛、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开采海矿、海砂、海洋油气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项目。
(三)依法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协助市有关部门拟定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四)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进行海监渔政渔监综合执法,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渔机制造和水产品质量、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装备和队伍建设;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无线电和渔船管理工作。
(五)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工作;负责渔港、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品市场、休闲渔业、现代化示范园区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工作;负责全市渔业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研究拟定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技术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及标准化工作,组织科技攻关和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七)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对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有关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处理有关涉外渔业事务。
(八)负责海洋经济与渔业产业的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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